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隐私政策

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标准条款第10023号 施行日期:2026年3月13日
※ 提示

对于通过电脑通信、无线通信等方式进行的电子商务,只要不与其性质相抵触,也适用本条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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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条(目的)

本条款旨在规定用户使用由313团队运营的313.kr(以下简称“313”)所提供的互联网相关服务(以下简称“服务”)时,网络313与用户之间的权利、义务及责任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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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条(定义)

  1. “313”是指313利用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,为向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(以下简称“商品等”)而设置的可进行商品等交易的虚拟营业场所,同时也指运营313的经营者。
  2. “用户”是指访问“313”,并依照本条款接受“313”所提供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。
  3. “会员”是指在“313”完成会员登记,可持续使用“313”所提供服务的人。
  4. “非会员”是指未加入会员而使用“313”所提供服务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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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条(条款的明示、说明及修改)

  1. “313”将本条款内容公布于313的初始服务页面,以便用户容易了解。
  2. “313”可在不违反《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》《格式条款规制法》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修改本条款。
  3. “313”修改条款时,应注明施行日期及修改理由,并与现行条款一同自施行日前至少7日起在313初始页面公告。对用户不利的变更,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。
  4. 修改后的条款仅适用于施行日以后订立的合同,施行日前订立的合同仍适用修改前的条款。
  5. 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,依《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》《格式条款规制法》及其他相关法令或商业惯例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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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条(服务的提供及变更)

  1. “313”开展下列业务:
    • 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并订立购买合同
  2. 发生商品或服务售罄、技术规格变更等情形时,“313”应注明变更内容及提供日期,并立即在原公布位置公告。
  3. 服务内容发生变更时,“313”应立即通过可联系用户的地址告知变更理由。
  4. 在前款情形下,“313”应赔偿因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;但“313”能够证明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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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条(服务中断)

  1. 因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的维护检查、替换、故障或通信中断等原因,“313”可暂时中断服务。
  2. 因经营项目转换、停止经营、企业合并等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时,“313”应按第8条规定的方式通知用户,并依所列条件给予补偿。若未公布补偿标准等,则应将用户的里程、积分等以相当于其货币价值的实物或现金支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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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条(会员注册)

  1. 用户按照“313”规定的注册表填写会员信息并同意本条款,即可申请会员注册。
  2. 除下列情形外,“313”应将申请人登记为会员:
    1. 曾依本条款第7条第3款丧失会员资格的;但自丧失资格之日起已满3年并获得重新注册许可的除外
    2. 注册内容存在虚假、遗漏或错误
    3. “313”判断注册为会员会在技术上造成重大障碍
  3. 会员合同自“313”的同意到达会员时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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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条(退会及会员资格丧失等)

  1. 会员在没有Token、里程或积分的情况下,可通过邮件或聊天向“313”申请退会,“313”应立即办理。
  2.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“313”可限制或暂停其会员资格:
    1. 未在到期日支付与使用“313”有关的债务
    2. 妨碍他人使用“313”或盗用他人信息等,威胁电子商务秩序
    3. 利用“313”实施法律、本条款禁止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
  3. 会员资格被限制或暂停后,如同一行为重复两次以上,或原因在30日内未得到纠正,“313”可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  4. 会员资格丧失时将注销会员登记;如能够联系,应通知会员并给予至少30日的陈述机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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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条(向会员发出通知)

  1. “313”向会员发出通知时,可发送至会员事先约定并指定的电子邮箱。
  2. 向不特定多数会员发出通知时,可在“313”公告栏连续公布一周以上,以代替个别通知;但对会员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个别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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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条(购买申请)

  1. 用户可在“313”通过下列或类似方式申请购买,“313”应以易于理解的方式提供下列内容:
    1. 搜索并选择商品等
    2. 输入收货人的姓名、地址、电话号码、电子邮箱等
    3. 确认条款内容及撤回权受限服务等的费用负担
    4. 表示同意本条款并确认或拒绝上述第3项事项,例如点击鼠标
    5. 申请购买商品等、确认申请,或同意“313”的确认
    6. 选择付款方式
  2. 如“313”需要向第三方提供或委托处理购买者个人信息,应在实际购买申请时取得购买者同意,不得在会员注册时预先取得概括性同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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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条(合同成立)

  1. 购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“313”可不予接受:
    1. 申请内容存在虚假、遗漏或错误
    2. 未成年人购买《青少年保护法》禁止的商品或服务
    3. “313”判断接受购买申请会在技术上造成重大障碍
  2. “313”的接受以收件确认通知形式到达用户时,合同视为成立。
  3. “313”的接受表示中应包括购买申请确认、是否可销售以及申请更正或取消等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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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条(付款方式)

在“313”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价款,可通过下列可用方式支付:

  • 电话银行、网上银行、邮件银行等各种账户转账
  • 网上无存折汇款
  • 电子货币支付
  • 使用“313”发放的里程等积分支付
  • 使用与“313”签约或经“313”认可的礼券支付
  • 其他电子支付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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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条(收件确认通知、购买申请的变更及取消)

  1. 用户提出购买申请时,“313”应向用户发送收件确认通知。
  2. 收到通知的用户发现意思表示不一致等情况时,可立即请求变更或取消购买申请;如在配送前提出,“313”应立即处理。但已支付价款的,依第15条关于撤回等的规定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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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3条(商品等的供应)

  1. 除另有约定外,“313”应采取必要措施,使商品等自用户下单之日起7日内能够配送。
  2. “313”应注明配送方式、配送费用承担人及配送期间等。超过约定配送期间的,应赔偿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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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4条(退款)

用户申请购买的商品等因缺货等原因无法交付或提供时,“313”应立即告知原因;如已预收价款,应自收款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退款或采取退款所需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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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5条(撤回购买申请等)

  1. 自收到载有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之日起7日内,用户可撤回购买申请。
  2.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退货或换货:
    1. 因可归责于用户的原因导致商品等灭失或损坏
    2. 因用户使用或部分消费导致商品等价值显著降低
    3. 因时间经过导致价值显著降低,以致难以再次销售
    4. 对于可复制为同等性能商品等的情形,原包装已被损坏
  3. 对第2款第2项至第4项,如“313”未事先明确说明撤回限制或未提供试用商品等措施,用户的撤回权不受限制。
  4. 商品等与标示、广告内容不符或未按合同履行时,用户可在收到商品等之日起3个月内,或自知道该事实之日起30日内撤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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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6条(撤回的效果)

  1. “313”收到退回的商品等后,应在6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价款。
  2. 用户以信用卡、电子货币等支付时,“313”应立即要求相关支付服务提供者停止或取消收费。
  3. 撤回时,退回商品等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。“313”不得仅以撤回为由要求违约金或损害赔偿。
  4. “313”应明确显示配送费用承担事项,使用户容易了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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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7条(个人信息保护)

  1. “313”可查看与用户使用网站及服务有关的“使用数据”。使用数据可能包括IP地址、地理位置、浏览器类型及版本、操作系统、来源页面、访问时间、页面浏览量和网站浏览路径等。
  2. “313”不会在会员注册时预先收集履行购买合同所需的信息。
  3. “313”收集、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,应告知其目的并取得用户同意。
  4. “313”不得将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目的之外的用途。产生新用途或向第三方提供时,应在使用、提供阶段告知用户目的并取得同意。
  5. 用户可随时要求查阅及更正“313”持有的个人信息,“313”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。
  6. “313”应将个人信息处理人员限制在最低必要范围内,并对因个人信息丢失、被盗、泄露、未经同意向第三方提供、篡改等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。
  7. “313”或从其处取得个人信息的第三方,在达到收集或提供目的后,应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。
  8. “313”不会预先勾选有关个人信息收集、使用或提供的同意栏。
  9. 无论是否存在法院诉讼程序,如为取得保险保障、管理风险、获得专业建议,或确立、行使、抗辩法律请求而合理必要,“313”可向保险公司、行政机关或法院披露用户个人信息。
  10. 为遵守必须披露的法律义务,或保护用户的重要利益或生命,“313”可披露用户个人数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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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8条(“313”的义务)

  1. “313”不得实施法律或本条款禁止、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,并应尽最大努力持续、稳定地提供商品和服务。
  2. “313”应建立保护个人信息(包括信用信息)的安全系统,使用户能够安全使用互联网服务。
  3. 因“313”实施不当标示或广告行为使用户遭受损失时,“313”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  4. “313”不会发送用户不希望收到的营利性广告电子邮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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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9条(会员对ID及密码的义务)

  1. 除第17条所列情形外,ID及密码的管理责任由会员承担。
  2. 会员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自己的ID及密码。
  3. 会员发现ID或密码被盗或正被第三方使用时,应立即通知“313”并遵从其指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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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0条(用户的义务)

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:

  • 申请或变更时登记虚假内容
  • 盗用他人信息
  • 变更“313”公布的信息
  • 传送或发布“313”指定信息之外的信息,包括计算机程序等
  • 侵害“313”或第三方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
  • 损害“313”或第三方名誉或妨碍其业务
  • 在313公开或发布淫秽、暴力的信息、图像、声音或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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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1条(链接“313”与被链接“313”的关系)

  1. 上级“313”与下级“313”通过超链接等方式连接时,前者称为链接“313”(网站),后者称为被链接“313”(网站)。
  2. 如链接“313”明确表示,对被链接“313”独立提供的商品等所产生的用户交易不承担保证责任,则链接“313”不对该交易承担保证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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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2条(著作权归属及使用限制)

  1. “313”创作的作品,其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“313”所有。
  2. 用户不得未经事先许可,将通过使用“313”取得且知识产权归“313”所有的信息,以复制、传送、出版、发布、广播等方式用于营利目的,或允许第三方使用。
  3. “313”依约使用归用户所有的著作权时,应通知该用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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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3条(争议解决)

  1. “313”应设立并运营损害赔偿处理机制,以反映用户提出的正当意见或投诉并处理损害赔偿。
  2. “313”优先处理用户提出的投诉和意见;如难以及时处理,应立即告知用户原因及处理日程。
  3. 用户就与“313”之间的电子商务争议申请损害救济时,可接受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市、道知事委托的争议调解机构进行调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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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4条(管辖权及适用法律)

  1. “313”与用户之间因电子商务争议提起的诉讼,以起诉时用户住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为专属管辖;没有住所的,以居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为专属管辖。但用户住所或居所不明,或用户居住在国外时,应向依《民事诉讼法》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。
  2. “313”与用户之间的电子商务诉讼适用大韩民国法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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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5条(向访问者展示的广告)

  1. 用户访问313网站时,“313”会使用第三方广告公司投放广告。除用户姓名、地址、电子邮箱及电话号码外,这些公司可利用网站访问记录或用户感兴趣的商品信息提供广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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