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隱私權政策

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標準條款第10023號 施行日期:2026年3月13日
※ 提示

對於通過電腦通信、無線通信等方式進行的電子商務,只要不與其性質相抵觸,也適用本條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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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條(目的)

本條款旨在規定用戶使用由313團隊運營的313.kr(以下簡稱“313”)所提供的互聯網相關服務(以下簡稱“服務”)時,網絡313與用戶之間的權利、義務及責任事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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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條(定義)

  1. “313”是指313利用計算機等信息通信設備,為向用戶提供商品或服務(以下簡稱“商品等”)而設置的可進行商品等交易的虛擬營業場所,同時也指運營313的經營者。
  2. “用戶”是指訪問“313”,並依照本條款接受“313”所提供服務的會員及非會員。
  3. “會員”是指在“313”完成會員登記,可持續使用“313”所提供服務的人。
  4. “非會員”是指未加入會員而使用“313”所提供服務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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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條(條款的明示、說明及修改)

  1. “313”將本條款內容公佈於313的初始服務頁面,以便用戶容易瞭解。
  2. “313”可在不違反《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法》《格式條款規制法》等相關法律的範圍內修改本條款。
  3. “313”修改條款時,應注明施行日期及修改理由,並與現行條款一同自施行日前至少7日起在313初始頁面公告。對用戶不利的變更,應至少提前30日公告。
  4. 修改後的條款僅適用於施行日以後訂立的合同,施行日前訂立的合同仍適用修改前的條款。
  5. 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,依《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法》《格式條款規制法》及其他相關法令或商業慣例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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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條(服務的提供及變更)

  1. “313”開展下列業務:
    • 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信息並訂立購買合同
  2. 發生商品或服務售罄、技術規格變更等情形時,“313”應注明變更內容及提供日期,並立即在原公佈位置公告。
  3. 服務內容發生變更時,“313”應立即通過可聯繫用戶的地址告知變更理由。
  4. 在前款情形下,“313”應賠償因此給用戶造成的損失;但“313”能夠證明不存在故意或過失的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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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條(服務中斷)

  1. 因計算機等信息通信設備的維護檢查、替換、故障或通信中斷等原因,“313”可暫時中斷服務。
  2. 因經營項目轉換、停止經營、企業合併等原因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時,“313”應按第8條規定的方式通知用戶,並依所列條件給予補償。若未公佈補償標準等,則應將用戶的里程、積分等以相當於其貨幣價值的實物或現金支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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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條(會員注冊)

  1. 用戶按照“313”規定的注冊表填寫會員信息並同意本條款,即可申請會員注冊。
  2. 除下列情形外,“313”應將申請人登記為會員:
    1. 曾依本條款第7條第3款喪失會員資格的;但自喪失資格之日起已滿3年並獲得重新注冊許可的除外
    2. 注冊內容存在虛假、遺漏或錯誤
    3. “313”判斷注冊為會員會在技術上造成重大障礙
  3. 會員合同自“313”的同意到達會員時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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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條(退會及會員資格喪失等)

  1. 會員在沒有Token、里程或積分的情況下,可通過郵件或聊天向“313”申請退會,“313”應立即辦理。
  2.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“313”可限制或暫停其會員資格:
    1. 未在到期日支付與使用“313”有關的債務
    2. 妨礙他人使用“313”或盜用他人信息等,威脅電子商務秩序
    3. 利用“313”實施法律、本條款禁止或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
  3. 會員資格被限制或暫停後,如同一行為重復兩次以上,或原因在30日內未得到糾正,“313”可取消其會員資格。
  4. 會員資格喪失時將注銷會員登記;如能夠聯繫,應通知會員並給予至少30日的陳述機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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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條(向會員發出通知)

  1. “313”向會員發出通知時,可發送至會員事先約定並指定的電子郵件。
  2. 向不特定多數會員發出通知時,可在“313”公告欄連續公佈一周以上,以代替個別通知;但對會員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應個別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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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條(購買申請)

  1. 用戶可在“313”通過下列或類似方式申請購買,“313”應以易於理解的方式提供下列內容:
    1. 搜索並選擇商品等
    2. 輸入收貨人的姓名、地址、電話號碼、電子郵件等
    3. 確認條款內容及撤回權受限服務等的費用負擔
    4. 表示同意本條款並確認或拒絕上述第3項事項,例如點擊鼠標
    5. 申請購買商品等、確認申請,或同意“313”的確認
    6. 選擇付款方式
  2. 如“313”需要向第三方提供或委託處理購買者個人資料,應在實際購買申請時取得購買者同意,不得在會員注冊時預先取得概括性同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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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條(合同成立)

  1. 購買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“313”可不予接受:
    1. 申請內容存在虛假、遺漏或錯誤
    2. 未成年人購買《青少年保護法》禁止的商品或服務
    3. “313”判斷接受購買申請會在技術上造成重大障礙
  2. “313”的接受以收件確認通知形式到達用戶時,合同視為成立。
  3. “313”的接受表示中應包括購買申請確認、是否可銷售以及申請更正或取消等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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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條(付款方式)

在“313”購買商品或服務的價款,可通過下列可用方式支付:

  • 電話銀行、網上銀行、郵件銀行等各種賬戶轉賬
  • 網上無存折匯款
  • 電子貨幣支付
  • 使用“313”發放的里程等積分支付
  • 使用與“313”簽約或經“313”認可的禮券支付
  • 其他電子支付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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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條(收件確認通知、購買申請的變更及取消)

  1. 用戶提出購買申請時,“313”應向用戶發送收件確認通知。
  2. 收到通知的用戶發現意思表示不一致等情況時,可立即請求變更或取消購買申請;如在配送前提出,“313”應立即處理。但已支付價款的,依第15條關於撤回等的規定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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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3條(商品等的供應)

  1. 除另有約定外,“313”應採取必要措施,使商品等自用戶下單之日起7日內能夠配送。
  2. “313”應注明配送方式、配送費用承擔人及配送期間等。超過約定配送期間的,應賠償由此給用戶造成的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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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4條(退款)

用戶申請購買的商品等因缺貨等原因無法交付或提供時,“313”應立即告知原因;如已預收價款,應自收款之日起6個工作日內退款或採取退款所需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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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5條(撤回購買申請等)

  1. 自收到載有合同內容的書面文件之日起7日內,用戶可撤回購買申請。
  2.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退貨或換貨:
    1. 因可歸責於用戶的原因導致商品等滅失或損壞
    2. 因用戶使用或部分消費導致商品等價值顯著降低
    3. 因時間經過導致價值顯著降低,以致難以再次銷售
    4. 對於可複製為同等性能商品等的情形,原包裝已被損壞
  3. 對第2款第2項至第4項,如“313”未事先明確說明撤回限制或未提供試用商品等措施,用戶的撤回權不受限制。
  4. 商品等與標示、廣告內容不符或未按合同履行時,用戶可在收到商品等之日起3個月內,或自知道該事實之日起30日內撤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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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6條(撤回的效果)

  1. “313”收到退回的商品等後,應在6個工作日內退還已收取的價款。
  2. 用戶以信用卡、電子貨幣等支付時,“313”應立即要求相關支付服務提供者停止或取消收費。
  3. 撤回時,退回商品等所需費用由用戶承擔。“313”不得僅以撤回為由要求違約金或損害賠償。
  4. “313”應明確顯示配送費用承擔事項,使用戶容易瞭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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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7條(個人資料保護)

  1. “313”可查看與用戶使用網站及服務有關的“使用數據”。使用數據可能包括IP地址、地理位置、瀏覽器類型及版本、操作系統、來源頁面、訪問時間、頁面瀏覽量和網站瀏覽路徑等。
  2. “313”不會在會員注冊時預先收集履行購買合同所需的信息。
  3. “313”收集、使用用戶個人資料時,應告知其目的並取得用戶同意。
  4. “313”不得將收集的個人資料用於目的之外的用途。產生新用途或向第三方提供時,應在使用、提供階段告知用戶目的並取得同意。
  5. 用戶可隨時要求查閱及更正“313”持有的個人資料,“313”應立即採取必要措施。
  6. “313”應將個人資料處理人員限制在最低必要範圍內,並對因個人資料丟失、被盜、洩露、未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、篡改等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。
  7. “313”或從其處取得個人資料的第三方,在達到收集或提供目的後,應立即銷毀相關個人資料。
  8. “313”不會預先勾選有關個人資料收集、使用或提供的同意欄。
  9. 無論是否存在法院訴訟程序,如為取得保險保障、管理風險、獲得專業建議,或確立、行使、抗辯法律請求而合理必要,“313”可向保險公司、行政機關或法院披露用戶個人資料。
  10. 為遵守必須披露的法律義務,或保護用戶的重要利益或生命,“313”可披露用戶個人數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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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8條(“313”的義務)

  1. “313”不得實施法律或本條款禁止、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,並應盡最大努力持續、穩定地提供商品和服務。
  2. “313”應建立保護個人資料(包括信用信息)的安全系統,使用戶能夠安全使用互聯網服務。
  3. 因“313”實施不當標示或廣告行為使用戶遭受損失時,“313”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  4. “313”不會發送用戶不希望收到的營利性廣告電子郵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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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9條(會員對ID及密碼的義務)

  1. 除第17條所列情形外,ID及密碼的管理責任由會員承擔。
  2. 會員不得允許第三方使用自己的ID及密碼。
  3. 會員發現ID或密碼被盜或正被第三方使用時,應立即通知“313”並遵從其指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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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0條(用戶的義務)

用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:

  • 申請或變更時登記虛假內容
  • 盜用他人信息
  • 變更“313”公佈的信息
  • 傳送或發佈“313”指定信息之外的信息,包括計算機程序等
  • 侵害“313”或第三方的著作權等知識產權
  • 損害“313”或第三方名譽或妨礙其業務
  • 在313公開或發佈淫穢、暴力的信息、圖像、聲音或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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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1條(鏈接“313”與被鏈接“313”的關係)

  1. 上級“313”與下級“313”通過超鏈接等方式連接時,前者稱為鏈接“313”(網站),後者稱為被鏈接“313”(網站)。
  2. 如鏈接“313”明確表示,對被鏈接“313”獨立提供的商品等所產生的用戶交易不承擔保證責任,則鏈接“313”不對該交易承擔保證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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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2條(著作權歸屬及使用限制)

  1. “313”創作的作品,其著作權及其他知識產權歸“313”所有。
  2. 用戶不得未經事先許可,將通過使用“313”取得且知識產權歸“313”所有的信息,以複製、傳送、出版、發佈、廣播等方式用於營利目的,或允許第三方使用。
  3. “313”依約使用歸用戶所有的著作權時,應通知該用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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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3條(爭議解決)

  1. “313”應設立並運營損害賠償處理機制,以反映用戶提出的正當意見或投訴並處理損害賠償。
  2. “313”優先處理用戶提出的投訴和意見;如難以及時處理,應立即告知用戶原因及處理日程。
  3. 用戶就與“313”之間的電子商務爭議申請損害救濟時,可接受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或市、道知事委託的爭議調解機構進行調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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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4條(管轄權及適用法律)

  1. “313”與用戶之間因電子商務爭議提起的訴訟,以起訴時用戶住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為專屬管轄;沒有住所的,以居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為專屬管轄。但用戶住所或居所不明,或用戶居住在國外時,應向依《民事訴訟法》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。
  2. “313”與用戶之間的電子商務訴訟適用大韓民國法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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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5條(向訪問者展示的廣告)

  1. 用戶訪問313網站時,“313”會使用第三方廣告公司投放廣告。除用戶姓名、地址、電子郵件及電話號碼外,這些公司可利用網站訪問記錄或用戶感興趣的商品信息提供廣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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